近日,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《陕西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提出加强幼儿园资源统筹,重点聚焦人口密集的城市新区、新型社区、城乡接合部及人口流入集中区域,指导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开展2~3岁幼儿托育服务。到2027年,基本建成覆盖市、县(区)、乡(镇)、村的幼儿园托育服务网络。
《意见》从开设条件、设施配备、设立流程三个方面明确了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设立条件,并从队伍建设、托育内容、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。
《意见》要求,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、师德师风事件、不规范办园行为等重大舆情事件,须具备为2~3岁幼儿提供开展托育服务的场地设施和师资人员;幼儿园托育班原则上独立编班,每班托位数不超过20个;幼儿园开设2~3岁托育班应分区设置室内外活动场地,安全出入口可单独设置或与在园3~6岁幼儿交替使用,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配足配齐符合2~3岁幼儿年龄特点和国家相关安全质量、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、玩教具、儿童图书等。未经消防验收(备案)合格的建筑不得用于开展托育服务。
《意见》提出,托育服务实行政府补助、社会支持、家庭分担的投入机制。各地要将托育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,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,对托育服务给予扶持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,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,开展托育服务。鼓励市县政府通过专项资金支持、贴息贷款、减免租金等措施,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。
《意见》还提出,支持高校、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,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纳入本科专业引导发展名单,推进高职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,持续提升托育服务专业人才供给能力;鼓励托育班教师和保育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、保育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;将幼儿园从事2~3岁托育服务教职工培训纳入国培、省培计划;托育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待遇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