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导单位:福建省乡村振兴局
您所在的位置 > 乡村振兴频道 > 动态资讯 > 正文
法律禁区内,小麦也不能种
2026-06-02 17:57:03  连海平 来源:广州日报  责任编辑:林华黎

  近日,内蒙古破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,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。5月11日,环食药侦大队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,村民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在其所承包的林地内违规间种小麦31.7亩。目前,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。

  看到《村民违规间种小麦31.7亩被刑拘》的标题,读者可能以为农民种小麦也犯法,要被刑事拘留。其实,这个新闻的看点不在“种小麦”,而在“违规”(准确地说是违法)——涉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,并造成林地生态功能毁坏,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王某某正是因涉嫌这一罪名被拘的。

  刑法第342条规定了“非法占用农用地罪”,其核心内容是: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,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,数量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先看行为模式:核心是“非法占用”并“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”。例如,未经批准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、非法占用耕地建厂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等,均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。王某某在未获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私自改变土地用途,用于种小麦,显然符合这一行为模式,无可争议。

  再看入罪标准:行为必须达到“数量较大”且造成“大量毁坏”的结果。按相关司法解释,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,或占用其他耕地10亩以上,即可认定为“数量较大”。31.7亩已超过门槛,可认定为数量较大。唯一存在争议的,恐怕就是“大量毁坏”这个客观要件了。间种小麦这种临时耕种行为有没有对农用地造成“大量毁坏”呢?相对于在农用地上开办企业、建造住宅、筑路、采石、采矿、采土、采河、倾倒废物等行为,间种小麦的破坏力显然要小得多,环境修复也容易得多,因此也应该成为予以考虑的事理。

 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,法律是刚性的,一些违法行为并不会因为貌似合情合理而被赦免。

关于我们 | 广告服务 | 网站地图 | 网站公告
国新办发函[2001]232号 闽ICP备案号(闽ICP备05022042号)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: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〔2019〕3630-217号
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(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/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)证号: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(闽)字第085号
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(署)网出证(闽)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-20100029
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,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,不得转载、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
职业道德监督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591-87095403(工作日9:00-12:00、15:00-18:00) 举报邮箱:jubao@fjsen.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:0591-87275327